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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科发201228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201251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

一二年 六月十八日

 

 

 

 

湖北科技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贷款和集资等各种资金来源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1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或经审计机构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水平。

第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资金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二)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结算办法、拨付款方式、奖惩、保修、结算审计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征地拆迁费用及“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三)概(预)算调整及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四)基建、修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质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质的验收、保管、领用与维护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二)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各项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八)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原件):

(一)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校领导的批示;

(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三)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四)校供应材料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价格明细表;

(五)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六)招投标文件、标底和中标资料;

(七)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

(八)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九)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十)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监理的明细资料;

(十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税务登记证书;

(十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收集齐一次送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送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补送的,其补充资料应由分管的校领导同意,否则无效。

第十条  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有资质造价咨询公司两种形式进行。工程项目决(结)算由基建管理部门初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学校审计处复核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凡送审工程造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项目原则上实行内部审计,送审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实行委托社会审计(其中基建工程8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修缮工程8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凡需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审计,各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计取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性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一)经审计,工程项目审减率在7%以上的(含7%),结算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工程款中扣缴。

(二)经审计,项目审减率在7%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须将第十二条的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对达到跟踪审计结算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实行复审制。由审计部门直接聘请专业造价工程师对委托审计的拟签发结算报告(即初审结算报告)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审计完毕之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共同签字(章)认可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纪、违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审计处。

 

 

 

 

 

 

 

 

 

 

主题词:审计工作  工程项目   实施办法  通知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2年6月18印发

                                       共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