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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科办发201696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科技学院住房调配评分排序办法

 

 

 

                        湖北科技学院学 校办公室 

2016921  


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湖北省与咸宁市房改政策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际,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对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的管理,为引进人才和新进教师提供住房保障,维护学校及承租住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学校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承租居住权。学校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新进校后职工的临时过渡住房。 

第三条  学校职工住房调配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周转住房有关政策和管理事项进行决策。基建管理处在学校职工住房调配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周转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租住对象与期限

第四条  租住对象 

(一)学校引进的高学历(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高职称(副教授及其以上的职称)、无住房教职工(无住房是指咸宁市区内无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下同)人员。

(二)学校聘用的为学校服务特殊岗位的其他无房工作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租住学校住房:

1.职工因住房拆迁已作产权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2.学校所配置的房改房没有原价退回学校;

3.夫妻双方离异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

第五条  租住期限 

(一)无房教职工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租住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周转住房时间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确需续租的应重新申请,报学校住房调配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其他人员租住期限不超过5年。期限内租住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80平方米。

(三)教职工配套房、非配套房和单间的租住时间累加计算;夫妻双方婚前都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婚后以租住时间长的一方为准计算。

(四)各租住对象应按期到基建管理处办理调房、退房或续租手续。在租住期限内如学校需要收回住房时,基建管理处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必须按时退房。逾期者应当按照《周转住房租住合同》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学校按50/天收取违约金)。租住对象若提前退房,也须提前30天通知基建管理处。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六条  教职工租住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凭人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到基建管理处填写《周转房租住申请表》。

(二)基建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根据申请人住房积分顺序(评分办法见附件)及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订《周转房租住合同》。

(三)申请人到计财处交纳周转房租住押金(配套房2000元、非配套房或单间1000元),凭押金收据到基建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其他人员租住程序  

(一)其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基建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报学校职工住房调配与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根据申请人住房积分顺序(评分办法见附件)及房源情况安排房号。

(二)申请人提供校内一名在职职工为其租住周转住房进行担保,并出具《周转住房租住担保书》,申请人交纳周转房租住押金2000元。

(三)申请人凭押金收据与基建管理处签订《周转住房租住合同》,并凭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 计租时间

自发给住户钥匙开始计算租住时间,房租计算方法如下:

(一)无房在职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的房租,参照咸宁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并适当优惠,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月的标准收取,租期满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二)杂屋间及车库的房租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月的标准缴纳。

第九条  学校每年公布咸宁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学校周转房租金随着的咸宁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 租金扣缴

基建管理处按月提供租住户应缴纳房租明细单,财务处按月从租住者工资中扣缴房租,无法扣缴的,由财务处代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住房租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教职工房租补贴发放、周转住房修缮、产权查询等费用开支,以及学校新建周转住房储备资金。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二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住房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与基建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学校出台新的住房管理政策,原合同终止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转借、转让、转租、分租以及私自调换使用周转住房。一经查实,从违规当日起学校按50/天收取违约金,并收回住房。 

第十四条  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周转住房及公用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周转住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怀孕生育。如有上述行为,从违法违规当日起学校按50/天收取违约金,并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  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与水电开关,经基建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凭水电管理中心水电结算单、押金收据方能退还房屋租住押金。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200元。 

第十六条  退房时,原住户和基建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原住户将已腾空住房交工作人员。如交房时已被他人强占入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向原住户收取房租,且该房租从原住户工资或押金中扣缴,直至腾空为止。学校清房费用从原住户押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住期限内如发生学校需要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承租人不得拖延与阻挠。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1万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担保,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逾期,学校按50/天收取违约金,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并根据情况由基建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调整住房的教职工须按时退交原住房,退原住房期限从领取新的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交原住房,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原住房租金。 退还原住房的期限如下: 

(一)分配单间住房7天内、配套房或非配套房20天内退交原住房。

(二)购买住房6个月内退交原住房。

第二十条 关于教职工去世后周转住房的管理

(一)配偶为外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职工去世后一年内退交校内周转住房,否则,学校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房租,并有权收回住房。

(二)承租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学校无条件收回周转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关于出国人员租住周转住房的管理 

(一)教职工在出国前(校内双职工离校者)应办理退房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住房押金1万元,委托校内一名在职职工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

(二)出国逾期未归满6个月的,由担保人主动联系出国人员并退交校内周转住房,未按时退交的,学校按50/天收取违约金,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学校根据情况由基建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人事处及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租住周转住房的教职工执行本办法,并对违反本办法者进行解释与教育,必要时协助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科技学院住房调配评分排序办法

 

一、教职工住房调配原则上按各类人员住房调配标准分类进行打分排序。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打分排序。

二、无住房的在职教职工和其他人员申请住房和租住周转住房按住房积分顺序排序。  

三、工龄分: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大中专毕业生学龄计分房工龄,每年1分。校内实际工龄每年1.5,校外工龄每年1分。

四、职级分: 一档厅级、二级专技岗80分,二档三级、四级专技岗75分,三档五级、六级、七级专技岗、博士、高级技师、正处级70, 四档讲师、副处级65分,五档助教、硕士、技师、科级60分。

五、双职工1分。

六、奖励分与照顾分

(一)奖励分

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学进步、发明奖)一等获奖者20, 二等奖15,三等奖10分。

省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学进步、发明奖)一等获奖者10, 二等奖7, 三等奖3分。

市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学进步、发明奖)一等获奖者3, 二等奖2, 三等奖1分。

全国劳模10,省部级劳模、全国优秀教师8分,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6分,享受省政府津贴专家4分,市级劳模2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部级,授予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或部委)。

4.奖励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二)照顾分

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1分。

七、任双职者,以任职最高项计分。夫妻双职工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档次累加积分数高先选房,积分相同的年纪长者的先选房。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9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