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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大型土木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科办发201688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型土木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大型土木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 院办公室 

                             201692

 


湖北科技学院大型土木维修工程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做到合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公有建筑和设施(含道路、管网)及职工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如屋面、外墙、楼梯等)的维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项目按照量力而行、确保重点,先立项后施工,专款专用原则,进行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维修项目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维修项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临时项目、各部门(单位)自筹经费的项目。

第五条 维修项目一般需经过论证、申请、立项审批、招标、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  未经批准的维修项目,一律不得施工;审计处、财务处不得审计与付款。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维修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维修项目进行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规范管理维修工程项目;

(二)负责学校公共维修项目的申请、立项等;

(三)负责论证学校维修项目的可行性,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四)负责各类维修项目合同的执行;

(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控制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

(六)负责项目竣工的验收和档案归档工作;

(七)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

审计处负责项目的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

申请单位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工期的监管,参与项目的验收;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    

第九条  维修项目立项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原因、资金来源、项目内容、技术要求及工程预算。 

第十条  凡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维修项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财务处编制下年度预算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基建管理处。基建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由学校批准立项后,财务处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维修项目,一般不予实施。部门或单位因突发性事故或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工作任务确需维修,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抢修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核实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进行相应应急处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标、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向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校内招标或报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还需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经基建管理处审核后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进行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小型维修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自行招标。

工程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可由基建管理处自行招标。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办法。 

(一)订立施工合同。中标单位须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条款应规范、明确,文字表达准确。涉及工程类型、使用的定额依据、工程总额让利额度、审计费的分摊、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及价格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或以协议的方式明确。

(三)定额无法套用或中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供预(决)算和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分项内容、单价、数量、人工等),可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双方协商定价或定额包干等方式订立合同。

(四)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大型维修工程可预付工程款30%,中途不支付进度款(特殊工程除外),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决算审定后,按合同扣除5%的保修金,再支付余额款。保修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执行。中小型维修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等工程验收合格、审计后按合同支付。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公有房屋维修,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需到基建管理处办理施工手续,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根据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等进行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管,对关键工序、隐蔽性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各使用或管理部门(单位)需指派专人参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隐蔽工程须经基建管理处、审计处、使用或管理部门(单位)等共同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工程量。若确需变更或增减工程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且使用或管理部门(单位)须及时向基建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可能发生的预算,基建管理处核实情况后,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现场签证。

第六章  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一条  维修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基建管理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基建管理处按照合同要求,负责组织审计处、使用部门(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书,经基建管理处初审后,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维修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工程结束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应加强对维修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申请、预算、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维修项目的质保期(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  监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维修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管理审计、工程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9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