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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科办发201691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 院办公室 

                             201697


湖北科技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产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精神与《湖北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产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湖北科技学院所有的各类房屋、场馆及其附属建筑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  根据公用房功能和使用对象,学校公用房产分为: 

(一)教学科研用房:主要指教学、科研机构办公用房和由教学科研机构管理的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公共教室:主要指公共教室及其配套设施。

(三)行政办公用房:主要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常设机构的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项用房。

(四)公寓用房:主要指各类学生宿舍、外聘专家公寓、公有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五)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主要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服务的用房和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而必需的基础设施用房,如学生食堂、公共浴室、变电站、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

(六)专用场馆及设施:主要指图书馆、档案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礼堂会堂、会议室、校史馆、展览馆等用房及其配套设施。

(七)经营性用房:主要指用于生产经营的门面、写字间、车库等公房。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使用部门三级管理方法。公用房所有权为学校,各二级部门为公用房管理主体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代表学校制定公用房的规划和管理政策、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分配协调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公房管理的决定。

(二)负责受理二级部门或单位的公房需求,组织定额核算和需求论证,实施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

(三)征集、论证和制定公房修缮规划计划,建立大型修缮项目库,组织实施修缮工程项目。

(四)负责全校公房固定资产实物账目管理,包括危旧公房拆除下账,新竣工公房建账和接收等。

(五)负责全校公房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新建公房及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移交。

第七条  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固定资产价值账的建账、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学校公房数据资料上报。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等财产金额账目的管理,房屋及构筑物资源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三)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礼堂会堂及其配套设施。

(四)教务处:统筹管理校内教室资源,负责校内教室及其设备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公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房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六)后勤处:负责校园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参与实施小型修缮项目,负责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及运行。

(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学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股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学校公房使用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各单位公房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公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二)各部门统筹安排学校配予本单位的各类公房,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设施明细账。

(三)各部门负责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公房管理使用情况和供需变化情况。进行坚决制止并报告改变公房用途的行为。

(四)配合、协助学校做好公房资源的统一调度和调整工作。

第三章  分类管理及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机构用房、管理服务用房试行“定额管理、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管理运行机制(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条  公共教室及教学辅助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学院和后勤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核定面积,根据需求和实际配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学生宿舍的配置和管理按《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和《湖北科技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有住宅纳入教职工周转性住房管理体系,按《湖北科技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及设施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面积,根据需求和实际配置,授权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专用场馆及设施由学校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面积,授权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全校的公共会议室、礼堂会堂,国际学院负责管理外教公寓、人事处负责其它外聘专家公寓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归口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委托管理、实体运作。按照“严格审批、委托(或租赁)经营、合同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章  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凡学校核定并配置给各二级部门或单位的用房,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处与用房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办法、房源细化方案、收费细则等,并报基建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部门或单位要对公房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公房使用效率,及时清理收回闲置公房和离岗人员(包括调离、离退休人员、自动离职、解聘人员等)占用公房,可在部门内按规定用途调整,也可交回学校。 

第十八条  各二级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建全公用房使用档案,按照学校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核实并上报房产报表。 

第十九条  各二级部门或单位必须保证公房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必须报基建管理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或单位负责落实公房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房调整时,基建管理处和用房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对严重影响公房后续调整的二级部门或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公房,严禁私自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学校将对所占或私自出租房屋予以收回,没收其出租所得,并对所占或私自出租房屋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基建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在学校的建筑物上张贴、竖立商业性铭牌及广告,不得擅自同意设立商业设施(如ATM机、通信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二级部门或单位公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9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