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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开展政策性住房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湖北科技学院开展政策性住房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对咸宁市政策性住房进行全面清查的函》和鄂组通[2015]66号文要求,现就做好干部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的清理整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改政策

各单位干部职工多占政策性住房问题的处理,按《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和《关于政策性住房出售收益所得上缴财政有关事宜的通知》(鄂组办[2016]42号)文件执行,同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具体意见:

(一)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干部职工只能按照职级享受一套一定面积的政策性住房,拥有2套以上(含2套,指初次分配)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多占多购的政策性住房应该整改清理,整改清理采取腾退、上缴收益、补缴差价的方式。

(二)腾退住房可自由选择腾退哪一套,不以获得时间先后为序。

(三)若应腾退住房已上市交易(转让)或者已经拆迁并实行完全货币化补偿导致无法腾退的,应补缴差价。

(四)干部职工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面积:科级及以下75m2、县级100 m2、厅级130 m2(技术职称比照执行),超出20 m2以内的不补缴差价,超出20 m2以上的补缴差价。

二、整改对象

(一)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为政策性住房清理整改对象,单位所有政策性住房均为清理整改范围,现已与本单位无人事劳动关系,但在本单位参加政策性住房分配的纳入整改范围。对已交易(转让)的政策性住房,以初次分配人作为整改对象。各单位要做到“应清尽清、一人不漏、一房不漏”。

(二)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指初次分配2套)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确认其中一套为可享受待遇的政策性住房(未形成共同财产的除外),同时向夫妻双方单位分别报告。在原单位参加政策性住房分配的和在其他单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干部职工要向购买单位和本单位同时报告情况。

(三)各单位要向干部职工配偶和调出人员所在单位以及在本单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其他人员的单位(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通知其本人),及时通报有关政策和情况。对干部职工填报的房源不在温泉城区的,要联系相关地区和单位核准。

三、整改方式

(一)腾退

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改房”的,一律采取腾退方式整改。

腾退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核查同意后(在其他单位购房的经其他单位同意),干部职工本人将其房屋购买合同、“两证”和房屋钥匙交由住房所在单位统一接受保管。

单位要认真核查干部职工腾退的政策性住房购房款项(含相关税费,不计利息、物业管理费),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相关凭证一并清退收缴,干部职工要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上缴收益

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房改房”,但应腾退的住房已在清房前上市交易(转让)或者已经拆迁并实行完全货币化补偿导致无法腾退的,应上缴收益。

(三)补缴差价

应腾退的住房已在清房前上市交易(转让)或者已经拆迁并实行完全货币化补偿导致无法腾退的,及超面积或未办理“两证”或已装修入住的多占政策性住房采取补缴差价方式整改。

补缴差价时间以政策性住房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为准。

四、整改步骤

第一阶段:提出意见。各单位要认真宣讲政策,对照《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认定和处理意见》、《市直单位政策性住房情况表(第一批)》,结合《干部家庭住房情况自查表》和配偶单位、调出单位、相关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整改。

第二阶段:核定意见。干部职工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后,省、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进一步核定,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党组(党委)会同本单位派驻纪检组进行核定。

第三阶段:落实意见。各单位要按“一人一档、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干部职工和房源的整改台账。每名干部职工必须填写《2016年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附件1),购买了本单位政策性住房现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或已死亡的,应填写《2016年异动人员政策性住房清查整改审批表》(附件2)。

 

                                   

湖北科技学院

                                            20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