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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医学院职工住宅区棚改红线范围内住户住房面积等事宜说明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原医学院职工住宅区棚改红线

范围内住户住房面积等事宜说明

根据湖北科技学院党委常委会决议《原医学院教职工住宅区棚改区改造事宜》(2017[21]号)有关精神,住户住房面积等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有产权证      

①房与证相符,居住面积达标,直接按政府棚改政策予以安置。

②房与证相符,居住面积未达标的部分按照房改政策计价后,学校补足其差额面积,再按政府棚改政策予以安置。

③房与证不相符,面积超标,产权证小于住房面积,其居住房屋按照房改政策实行阶梯计价后,再按政府棚改政策予以安置。

④房与证不相符,房与证面积均不达标,未达标的部分按照房改政策计价后,补足面积进行棚改。

二、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无房屋产权证

居住性质为周转房,其居住房屋按照房改政策实行阶梯计价后,再按政府棚改政策予以安置。

三、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居住性质为周转房。

参照棚改住房最低保障40平米,以成本价全额计算房款后实行棚改。

四、离岗、调离人员拥有产权证

对方单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凭有效证明直接参与棚改。

五、除名人员无产权证

直接收回住房,退还住房押金。

六、借用、占用住房

无条件收回住房。

七、职称职级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在此时间之前退休的按退休时职称职级计算。

八、房改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

先补足享受面积后,再参与棚改实测面积,进行安置。

九、按照所居住楼房年限造价情况,结合原房改政策标准予以计价。

十、已按政策棚改后,不再分配住房,存在差额的待货币化补贴启动后,可以享受货币补贴的人员继续按政策执行。

十一、原由学校支付的装修费用由现住户返还给学校,现装修费按棚改方案执行。

十二、无房户发放租房房租,200元每月,为期五年。

十三、去世职工住房按退休前应享受面积参加棚改,由法定继承人待办。

基建管理处房产管理科

2017年9月12日